兰州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依法治校,推进民主管理,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第32号令)、《甘肃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兰州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是校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充分反映和表达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依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及本规程行使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我校在职教职工,均有选举教代会代表和被选举为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按在职教职工总数的6%—8%确定,具体总数控制在280人左右,代表名额由上届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会同校工会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由本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按一个或几个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一般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其中45岁以下青年教师代表比例不低于教师代表总数的35%;保证一定比例女教师代表。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在下列情况下,依照规定程序更换、补选或撤换本单位的代表:
(一)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校或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代表可由原选举单位进行补选,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代表资格不变,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活动,原单位不再补选代表;
(二)代表不履行义务,经劝告无效,可由原选举单位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撤换,并另行补选代表;
(三)代表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经所在代表团讨论,取消其代表资格,受刑事处分的撤销其代表资格,缺额由其原选举单位另行补选;
(四)其他需要更换、补选代表的。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有全局观念,关心学校改革与发展,能在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中起表率作用;
(三)有参政议事能力,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公道;
(四)有群众观念,能密切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五)愿意并积极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参加教代会相关活动;
(二) 按教代会规定程序对学校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或提案;
(三)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对教代会决议执行情况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五)参加教代会各项表决;
(六)通过教代会常设机构或直接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对学校有关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代表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限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教代会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理论素质、思想政治觉悟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在学校的改革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三)认真执行教代会决议,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四)密切联系群众,如实了解、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学校教代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代会代表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教代会的组织与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每年定期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并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校工会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教代会或召开教代会专题会议。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常设执行委员会。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成员按代表总人数15%组成,其成员包括学校领导,学校工会领导,教师代表等。
执委会由全体代表选举产生。
执委会设主席1人和副主席若干人,由执委会全委会选举产生,执委会任期一届。
第二十一条 执委会原则上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根据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会议。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或执委会开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或委员出席方为有效。进行选举或表决时,必须有全体代表或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执委会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各专门委员会由13~17人组成,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执委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执委会的工作职责是:
(一)决定召开教代会,审定大会议题和各项议程;
(二)研究大会筹备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起草会议文件,制定各项工作措施;
(三)主持代表大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四)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或教代会执委会会议,研究教代会工作;
(五)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行使教代会职权;
(六)主持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执行教代会有关决议,检查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
(七)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八)检查提案的执行与落实,研究处理重要提案,并提请党委或校长办公会审议;
(九)领导和指导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按其工作职责和规程开展工作;
(十)根据需要召开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约请学校有关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沟通情况,解答问题。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换届时,学校成立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换届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并在大会预备会上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召开换届大会。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根据代表的人数及学校的实际情况,设若干代表团,团长及副团长由代表团民主协商或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团团长的职责是:
(一)会议期间,收集代表提案,组织代表团讨论,汇报讨论意见;
(二)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及广大教职工,随时向教代会执委会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
(三)完成教代会执委会交给的其他工作。
代表团团长在失去代表资格或不能履行职责时,代表团应依照规定程序及时协商或选举产生团长。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的议题、议程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校工会提出,经执委会审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要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全校各单位和全体教职工要认真贯彻落实教代会的决议、决定。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办理和回复代表的提案、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教代会工作机构
第二十九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教代会执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工会,工会负责人兼任教代会执委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在执委会的领导下,主要承担下列工作: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协助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征集和整理提案,组织撰写会议材料,提出大会召开方案和执委会成员建议名单;
(二)教代会闭幕期间,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做好代表培训工作,对代表进行民主管理的教育,提高代表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能力,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做好教代会资料的整理、归档和管理工作;
(五)指导二级教代会的工作;
(六)处理执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学校为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二级教代会
第三十一条 学院及其它单位设立二级教代会,作为本单位教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重要组织形式。二级教代会接受本单位党组织领导和学校教代会的指导。
第三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本单位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对本单位建设、发展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并审议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三)讨论通过本单位的教职工奖酬金和津贴分配办法等事项;
(四)评议、监督本单位领导干部,参与本单位行政领导人选的民主推荐;
(五)学校和本单位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人数不足100人的单位,一般建立以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职工人数大于100人的单位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地位、职权等,与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行使二级教代会职权。
第三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每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问题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建议,可以召开二级教代会专题会议。二级教代会代表人数不得少于50名。二级教代会代表的产生、会议的召开办法,可参照本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