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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工会“巾帼标兵”、“优秀女职工工作者”、“先进女职工之友”评选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10-23 字体大小 T |T

 

为充分调动广大女教职工积极性,弘扬我校女职工和广大工会会员在学校发展建设中勇于奋斗、甘于奉献的精神,营造女性创业成才、敢于创新、勇于建功的浓厚氛围,激励更多女性勤奋学习,爱岗敬业,服务社会,在学校建设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项设置

根据工作岗位不同,设置“巾帼标兵”、“优秀女职工工作者”、“先进女职工之友”等三个奖项。

二、评选条件

1. “巾帼标兵” 评选条件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廉洁自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爱岗敬业,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在本职岗位上取得了显著成绩,有标志性成果或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服务大局,积极投身学校各项建设,主动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在建设高水平一流大学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热心公益,带头遵守社会公德,弘扬家庭美德,自觉参与社会志愿服务,为促进文明建设和和谐校园做出了积极贡献的在岗女教职工。

2. “优秀女职工工作者”评选条件

热爱女职工工作,努力钻研业务,理论上有建树,工作上有经验;在学校的各项竞赛活动中组织得力,成绩突出;积极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扎扎实实为女职工办实事、办好事,深受本单位女职工的信赖和拥护的工会各级组织的女职工委员。

3. “先进女职工之友” 评选条件

重视、关心和支持工会女职工工作,在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帮助女职工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在女职工建功立业、女职工素质提升、爱心帮扶及处理女职工侵权案件等工作中提供帮助、给予支持且事迹突出的各级党政工领导和热心女职工工作的教职员工。

三、评选办法

1. 评选表彰活动每两年进行一次。

2. 由各分会在业绩考核的基础上,推选工作成绩突出者为候选人报校工会。

3. 校工会组织相关人员成立评审工作组,对其业绩进行审核并进行评议,评议结果报校工会常委会审定。

四、表彰奖励

对评选出的“巾帼标兵”、“优秀女职工工作者”、“先进女职工之友”,工会在三八妇女节期间进行表彰奖励,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

                                   

 

                          二○○九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