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工会财务管理办法
(2017年3月6日修订)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保证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保障工会职能的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及有关部门规定,结合学校工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财务工作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坚持依法理财,规范操作,确保工会经费运作合理、合法、安全、有效,保障工会各项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三条 财务人员要认真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合理编制工会预算,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要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开支,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要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要如实及时反映工会财务状况,对工会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控制。
二、工会预算管理
第四条 工会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五条 工会预算编制要遵循“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真实合法,精细高效”的原则,按照开源节流、节俭办事、严格管理、提高效能的要求,并根据有关政策法规、上级工会要求、预算编制原则和本年度工会工作计划编制。
第六条 预算收入的编制,要按照收入来源,充分考虑本年度各项变动因素,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
第七条 预算支出的编制,要坚持勤俭节约,体现工会工作特点,要优化经费支出结构,把资金使用的重点安排在维护职工权益、为工会目标服务、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方面。
第八条 用部分结余经费投资时,必须进行可行性经济分析论证,提出书面报告,报职能部门审核,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列入预算。
第九条 工会财务人员负责工会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和管理,并按《工会预算管理办法》要求的统一格式编制,经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并经工会常委会讨论同意,于每年3月上报省教科文卫工会备案。
第十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若发生项目改变或追加项目,经工会主席办公会议同意后,在预算内调整。
三、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工会的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工会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得截留、隐瞒、挪用、建立小金库。收入包括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会费收入,是工会会员每月按本人工资总额的0.5%向工会组织缴纳的会员费。会费数额的100%转拨给各个分会用以补助各分会开展工会活动。
第十三条 拨缴经费收入是学校行政按“工会法”规定,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付给工会的经费,工会按规定将30%上缴上级工会,70%作为拨缴经费收入用于校工会活动开支。
第十四条 上级工会或学校行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含回拨补助、专项补助等。行政补助一般为专项补助。
第十五条 事业收入,工会所属的文化活动场所、器材、设备等在有偿使用中所取得的收入及工会所开办的“三产”创收收入。所有收费项目应严格按照学校规定和国家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其他收入,如:银行存款利息、捐赠收入等。
四、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工会的各项开支要严格执行国家、全总及省总有关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支出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行政支出、资本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事业支出、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服务和工会活动,不得用于非职工服务和工会以外的开支(不得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的费用,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抵押)。
第十九条 要严格执行预算和财务制度,认真执行上级工会批准的预算。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以领代报,不得擅自改变预算资金用途。
第二十条 要按照所在省级工会确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上缴经费,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一条 要根据预算执行结果,按上级要求编制年度决算。经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 并经工会常委会讨论通过,于每年3月上报省教科文卫工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工会开支实行工会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制度。
五、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会资产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要根据本年度的预算执行。要有三人以上监督采购。对学校规定的大额固定资产的采购还应按《兰州大学招标工作管理和监督暂行办法》进行公开招标。
第二十五条 对购买的固定资产应由经手人、验收入和保管使用人共同签字后才能进行账务处理,并建立固定资产帐。要坚持“按物设卡、物卡相符、物移卡随”的原则,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六条 年终进行资产盘查,对应报废、报损和变卖的资产及时清理。报废资产必须履行报批手续,报废变卖资产的收入应列入工会的收入。
六、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加强货币资金管理,按银行规定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不准以任何名义转移资金,私设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二十八条 现金支付必须符合现金支付范围。现金收入必须开具发票或收据。不得“白条”抵现。
七、财务监督
第二十九条 工会财务要接受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条 工会预决算、大额开支等须经经费审查委员会同意,并向工会常委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财务人员要发挥监督作用。要坚持原则,严格按规定办事,对不合理开支进行制止。
第三十二条 工会收支情况要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报告。
八、财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上级下发的有关财务文件、工会自定的规章制度、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票据均由工会财务人员负责整理、立卷、归档,专人、专柜统一保管。
第三十四条 会计凭证及账册报表等会计档案,一律按财政部、国家档案规定的期限保存。保管期满需销毁的,财务人员应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工会负责人审查、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批准,报上级工会同意后,在相关人员监督下销毁。领导人、监销人、经管人均应在销毁清册上盖章,以资证明。
九、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工会常委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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