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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三育人”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10-22 字体大小 T |T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全校教职工继续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以下简称“三育人”)工作的积极性,促进“三育人”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加强师德建设,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为培养高层次、高质量的合格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育人”工作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重要保证。必须充分认识加强“三育人”工作的现实意义,把“三育人”工作放在重要地位,坚持不懈地抓下去。

第三条  通过开展“三育人”工作,在全校教职工中进一步继承和弘扬我校的优良传统和校风,即在办学指导方针上坚持立足西部,面向全国,走向世界;在政治上积极向上,信仰坚定;在事业上顾全大局,团结奉献;在学风上勤奋、求实、进取;在作风上艰苦奋斗,开拓进取。

第四条  学校各级党政要把“三育人”工作列入工作计划,采取有效措施,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从思想上、领导上、组织上确保“三育人”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

第五条  全校教职工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教育理论水平,以良好的道德修养和高度的责任感,结合本职工作对学生进行政治方向、理想信念、道德情操、学风纪律的全面教育,充分发挥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作用。

 第二章    教书育人

   第六条   教师是学校教育的主导力量,寓思想教育于教学活动之中是教书育人的重要渠道。 

每位教师都应端正教育思想,根据学科性质与特点,积极进行教学改革,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把德育渗透到学科领域,渗透到教学全过程,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七条  教师要严谨治学,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文明修养、治学思想、治学态度和作风上,都要做学生的榜样,用崇高的人格形象去影响感染学生。

第八条  教师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职业责任感,主动自觉地接触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教育学生正确处理政治与业务的关系,正确处理个人、集体、国家三者利益的关系,引导学生树立远大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要热心指导和帮助学生开展课余活动。

第九条  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专兼职教师对学生的培养负有特殊责任,要经常深入学生,全面关心学生成长,做学生的知心朋友。要准确掌握学生思想情况,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帮助学生解决思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

第三章    管理育人

  第十条  全校党政干部和各类管理人员都要紧紧围绕学校的培养目标,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要坚持党的优良传统作风,以高尚的情操感染学生。要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发奋图强,提高管理水平。要艰苦奋斗,勤政务实,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的侵蚀,顾全大局,乐于奉献,为学生树立良好形象。

第十一条  要正确处理思想教育与管理的关系,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把思想教育贯穿于严格管理之中,做一流管理的模范。

第十二条  要加强与教师的沟通与合作,经常了解教师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通报有关情况,使管理育人真正落到实处。

第四章    服务育人

第十三条  全校职工要增强为教师和学生服务的意识,特别是为教师和学生直接服务的后勤、图书馆、医院等部门的职工,更要全心全意地为师生服务,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要不断加强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修养,要尊重师生,对师生服务要做到语言文明,行为端正,热情周到。各服务部门要加强服务环境建设,以一流的文明环境影响教师,陶冶和教育学生。

第十四条  要加强对服务育人的组织领导,坚持不懈地开展优质服务竞赛活动,总结经验,树立典型,不断提高服务育人水平。

第五章    政策与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三育人”奖励制度。学校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三育人”先进个人。“三育人”先进个人分校、院两级,院级的由单位自己表彰,学校的“三育人”先进个人由学校颁发奖金和证书,并载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三育人”先进个人的评选采取自我总结、群众评议、组织评定相结合的办法,首先评出本单位的“三育人”先进个人,在此基础上再选拔推荐学校的“三育人”先进个人候选人。学校“三育人”工作指导委员会根据各单位上报的候选人情况,评出兰州大学“三育人”先进个人。在“三育人” 先进个人中,对教书育人方面表现突出者,树立为兰州大学“师德标兵”。

第十七条  兰州大学“师德标兵”和“三育人”先进个人是我校的最高荣誉称号之一。对这部分人员在职务评聘和评选其他先进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要加强对“三育人”工作的全面领导。成立由主管校领导负责和工会、党委宣传部、教务处、人事处、研究生院、学生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三育人”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领导制定“三育人”工作总体规划,实施计划和评估等,每年组织一次“三育人”工作检查,召开一次研讨会,定期分析“三育人”工作状况,抓好“三育人”工作的落实。

第十九条  学校“三育人”工作指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校工会。校工会负责“三育人”日常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制定计划,督促检查,调查研究,交流经验,表彰奖励,开展理论研究等工作。

第二十条  各院、各单位成立“三育人”工作小组,由党委(党总支)书记负责,定期研究本单位“三育人”工作,落实学校有关精神,制定本单位实施计划,开展检查、总结、评比工作,组织经验交流会等。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代会审议,党委讨论通过,从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