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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劳动人事争议调节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10-23 字体大小 T |T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妥善处理人事争议,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稳定,建设和谐校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调解范围和原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下列劳动人事争议:

() 学校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 学校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在聘任(用)制管理中发生的争议;

()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

()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可以调解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第三条 调解劳动人事争议应当遵循的原则:

()依法依规公正合理的原则。即依法依规受理当事人的人事争议调解申请、依照法规和程序进行情理调解、调解应当合法、公正、合理。

()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原则。即当事人双方自愿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自愿履行协议。

()及时调解的原则。即及时提出申请调解建议、及时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促进当事人及时达成调解协议、及时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平等协商的原则。即当事人双方权利平等、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双方、通过民主协商达成并履行调解协议。

()回避的原则。即调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回避:

1、是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与劳动人事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与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第四条 调解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耐心细致地做好调解工作,防止简单从事、激化矛盾。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调解工作人员,调解委员会应及时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确有不适合调解工作的人员应使其退出调解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依照规定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人事争议。

第七条 调解委员会由人事处、工会、教职工代表等有关人员组成,调解委员会组成人数应为单数。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公室挂靠校工会。

第八条 调解委员会可根据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成立调解工作小组。调解工作小组调解工作人员一般不少于三名,调解委员会可指定一名调解工作人员担任组长,负责相关案件处理;简单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调解委员会也可指定一名调解工作人员独任处理。

第九条 调解委员会主要职责:

() 具体审查当事人的调解申请;

() 及时组织调查争议事实及收集相关证据;

() 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协调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 制作、送达调解文书;

() 负责文书、档案、印鉴管理等日常工作;

() 向学校汇报工作。

第十条 调解委员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 作风正派,秉公执法;

() 具备较强的法律、法规、人事业务知识和分析、解决问题及独立办案的工作能力。

第十一条 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实行回避制度。

调解小组成员或独任调解的工作人员如果是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有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其他情况,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也可口头或书面申请其回避。调解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十二条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双方,在经基层协商调解无效后,可向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第十三条 对提请调解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自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的,调解委员会应予以受理并成立调解工作小组。申请人应按要求填写调解申请书,调解工作人员应在5日内将调解申请书送达被申请人。

第十四条 调解小组认真调查争议事实,收集证据,依照有关劳动、人事法律法规进行公正调解。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协调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五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小组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包括双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年龄、职务、工作部门、争议事实、调解结果等内容。调解书由调解小组成员签名,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后,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应在15日内履行。

第十六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符合仲裁条件的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有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七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人事争议,一般应在调解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调解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学校要高度重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建立调解工作制度,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及时做好劳动人事争议的调解工作,为促进劳动人事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和推动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的全面开展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兰州大学大学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