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公章管理及使用规范、正确,保证公章管理及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可靠性和安全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章的刻制与启用
(一)公章的刻制
1.印章的刻制均须报领导批准,由办公室开具介绍信,到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办理刻制手续。
2.公章的形体和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章的启用
1.新印章启用前要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
2.公章启用应报领导批准,并下发启用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和使用范围。
二.公章的保管、交接与停用
(一)公章的保管
1. 公章由专人管理,未经领导批准其他人员不得动用,公章专管人员不得将公章转交他人使用和管理。
2. 公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须加锁保存,公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3.公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及时汇报,配合查处。
(二)公章的交接
1.公章专管人员因病、事等原因离岗时,由领导指定专人代管,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告知印章使用注意事项。
2.严禁私自将公章带出单位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公章带出使用,需提交申请报告,由领导确认、同意后方可带出。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三)公章的停用
1.公章名称变动;
2.公章使用损坏;
3.公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公章停用时须经领导批准,及时将停用公章封存或销毁,建立公章上交、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
三. 审批及用章类型
(一)使用公章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所有报告、文件、报表、证明、介绍信等均需领导同意、签字后盖章。特殊情况可电话请示,征得领导同意后,先盖章,随后办理签字手续。
(二)所有上行文、下行文、请示、报告等,须经工会常务副主席签字同意后,方可到办公室办理盖章手续。有下列情况时,拒绝加盖印章:
1.无领导签字的;
2.字迹潦草、明显涂改、落款单位不明;
3.行文内容未经审核。
(三)其他平行文、对外工作联系用函、证明、介绍信等须经工会常务副主席或分管的副主席签字同意后办理盖章手续。
(四)各类证书和奖状盖章,须经分管的主席同意后方可办理盖章。
五.使用登记
所有用章均需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编号、时间、用印人员、用印事由、份数、批准人姓名、经办人姓名等。
六. 盖章要求
盖章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记要端正清晰,公章名称与落款要一致(代用公章除外)。严禁在空白介绍信、便函上盖章。
七.其他要求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