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做出决定的要求,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参照《兰州大学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须提交工会主席会议讨论决定。需要工会常委会、工会全委会决策的事项,应召开常委会、全委会讨论决定。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广大教职员工、本单位职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等实施意见和计划的制定;
(二)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群众工作等重要工作;
(三)本单位发展思路、发展规划、及重大改革措施的制订和调整;
(四)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六)本单位人员、职位调整;
(七)教职工福利待遇、奖励的重要事项。
(八)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情况;
(九)评选先进集体和个人,向上级推荐的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向上级推荐的各类评奖项目;
(十)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置;
(十一)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需要报送学校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
(二)工会各委员会、工作小组成立、人员构成、成员的确定及调整;
(三)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改善本单位条件、及对所属教职工社团组织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教职工社团组织建设等;
(二)重要会议等;
(三)未列入预算的大宗物资采购等;
(四)未列入预算的10000元人民币以上重大修缮项目;
(五)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中层单位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未列入本单位年度预算或追加预算,单项支出在20000元人民币以上资金款项的支出;
第三章 决策机制和程序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和实施,应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兰州大学工会主席会议议事规则》进行。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以会议形式进行,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会议记录要做到“五明确”,即具体事项明确、具体范围明确、决策形式明确、决策程序明确、检查考核人和责任追究明确,并存档备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工会主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主席或科长负责执行、检查,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应将落实情况及时向主席、常务副主席报告。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应作为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应按照《兰州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兰州大学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除依法应保密的事项外,坚持公开,定期通过主席扩大会议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有关情况。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给学校和本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政治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能够挽回而不积极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他因违反本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