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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 党委发[2003]60号

发布时间:2018-10-22 字体大小 T |T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扩大基层民主,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促进学校整体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全国教科文卫工会颁发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甘肃省高等学校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定》,制定此暂行办法。
第二条 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学校教代会制度的延伸和发展,是本单位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广大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行使职权,开展工作。要贯彻执行党的方针路线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本单位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的改革与发展,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 职权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讨论本单位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本单位的岗位聘任标准、考核奖惩办法以及其它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本单位的收益分配原则、奖酬金发放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四、在同级党组织的安排部署下,评议监督领导干部,积极推进院(系)务公开工作。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要支持院长、系主任和行政负责人的正确决策和领导,教育职工遵守规章制度,恪尽职守,努力完成工作任务;行政领导要尊重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认真执行和办理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代表提案。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七条 二级教代会每3?5年为一届,每1?2年召开一次,每次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大会决议须征得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条 二级教代会的规模和代表人数的比例,由本单位党、政、工在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应保证代表的广泛性和群众性。院(系)教代会的代表中,教师代表不少于百分之六十。人数较少的单位,可以召开教职工大会,但应严格按照程序履行教代会的职权。
第九条 二级教代会每次会议的议题,必须紧扣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关注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党、政、工协商决定。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应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奉献精神,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密切联系群众。其产生应按民主程序由教职工直接选举,并按单位组成代表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5年,可连选连任。代表因工作调动或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代表由原单位补选。代表有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行为,经教代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可以罢免或撤换。校教代会代表应是二级教代会的当然代表。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按规定程序,有权对本单位工作和教代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因行使民主权利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教职工代表应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听取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四章 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 二级单位工会承担本单位教代会的工作任务。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做好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征集提案并负责立案、交办和监督办理,监督检查二级教代会决议的执行。
第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一般不设主席团,但应成立由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其成员必须是正式代表,人数多少,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领导小组主持召开教代会。
第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在工作上接受校工会的指导,二级单位决定召开二级教代会要向校工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本暂行办法解释和修改权在学校教代会主席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