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我校教职工积极参加校外高水平的文化、艺术、体育竞赛活动,提高教职工文化艺术水平和身体素质,弘扬集体主义、爱国主义精神,丰富学校的文化生活,增强教职工向心力、凝聚力,增加学校知名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原则
1、重点奖励在全国、省、市各项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团体和个人。
2、适当奖励为各级比赛取得成绩提供后勤保障的有关人员。
3、个人项目和集体项目兼顾的奖励方式和标准。
二、奖励对象和范围
1、奖励的对象是由校工会组织、代表兰州大学参加校外市级以上各项比赛的团体和个人。
2、竞赛项目必须是国家或省(部)市主管部门公开组织的常设性的文化、艺术、体育竞赛。
三、文化艺术类竞赛
1、赛前训练不发放补贴费。
2、比赛服装由工会提供,租借服装的租金由工会支付。
3、比赛期间的食宿、交通由工会统一安排、费用由工会支付。
4、奖励
(1)参加国家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全国性竞赛集体项目获奖,其奖励标准为:
一等奖:1000元/项
二等奖: 700元/项
三等奖: 500元/项
(2)参加省(部)市级主管部门组织的省市竞赛集体项目获奖,其奖励标准为:
一等奖:600元/项
二等奖:400元/项
三等奖:200元/项
(3)获相应奖励等级的个人项目,奖金为上述标准的一半。
四、体育竞赛
1、赛前训练不发放补贴费,训练所需消耗品如乒乓球、羽毛球等由工会提供。
2、比赛的必需服装由工会提供,赛后归运动员所有,不再收回。
3、比赛期间的食宿、交通由工会统一安排、费用由工会支付。
4、奖励
学校奖励的体育赛事按主办单位共分国家级政府主管部门、省市政府主管部门、省级及以上体育协会级三个级别,每一级别只对指定赛事的前三名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1、国家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体育赛事:
第一名:700元/人
第二名:500元/人
第三名:300元/人
2、省教科文卫工会、省市体育局举办的各项体育赛事
第一名:300元/人
第二名:200元/人
第三名:100元/人
3、省级以上各协会组织的活动,参照省市级竞赛标准适当进行奖励。
4、教练员按运动员同样标准奖励。
5、领队、后勤服务人员按运动员的70%进行奖励。
五、有关说明
1、若参加的比赛是由国家和省(部)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的,则按获奖的最高级奖励,不重复计奖。
2、体育类奖励如遇获奖运动员同时获有单项和团体名次时,参与指导的教练员奖励不重复计算,按最高级别奖项给予一项奖励。
3、领队、后勤服务人员如遇比赛在节假日可领取加班补贴时,补贴与奖励可选择一项,不重复领取;参与同一项赛事两个以上代表队的工作时,奖励按名次靠前的队计,不重复计奖。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