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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0-23 字体大小 T |T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加强工会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资产流失,依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的范围、增加、使用、维护、处置、清查盘点等。

第五条 工会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

第六条  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第七条  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文体设备等。

第八条  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九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条  根据工会总体发展的需要制定物资设备购置计划。

第十一条  购置大型成套设备、以及基本建设项目,要成立论证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向学校申报。

第十二条 新购置的设备,必须由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后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报废

第十三条  确因使用期过长、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使用,或维护修理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的设备,可申请报废。

第十四条  申请报废由使用人填写《财产报废、报损单》,经领导审批处理。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残值变价收入,必须全部上交工会财务。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工会办公室必须完善固定资产账卡、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使用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和其它物品的领用、保管、清点等工作。

第十六条  各部门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维护和保养,做到责任到人,重要的设备要指定专业人员定期护理,提高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每两年清查一次,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