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国工会十五大会议精神,加强工会的组织建设,做好会员的发展和管理工作,根据《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已在兰州大学所属单位工作一年以上,并签定一年及以上聘用合同的非在编人员,承认工会章程,本人自愿申请,填写申请入会表,持聘用单位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聘用证明,到所属分工会办理申请入会手续。
第二条 各分工会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加署意见、签章后,报送校工会审批。校工会审查批准后核发《会员证》。
第三条 加入工会的非在编人员,其福利待遇(包括劳动保险、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按其与聘用单位所签定的聘用合同有关条款执行。其他权利和义务与在职在编的会员相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可以参加工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四条 加入工会的非在编人员,每月须按本人工资总额的0.5%向所属分工会缴纳会员费,作为参加所属工会活动的费用。
第五条 各聘用单位需按入会人员工资总额的2%向校工会上缴工会经费,由校工会按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六条 非在编人员被聘用单位解聘时,其与兰州大学工会的会籍关系自动解除。其原聘用单位和分工会应及时将解聘书面通知上报校工会。
第七条 学校企业编制人员加入工会组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兰州大学工会委员会。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